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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未出资,离婚之后能否分房?

作者:崔萍  更新时间 : 2021-03-25  浏览量:940

核心内容:婚前购房未出资,离婚之后能否分房?下面,上海婚姻房产律师崔萍为您结合案例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介绍】
李某某与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2007年李某某、路某与李某三人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一套房屋,由李某某与路某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2007年下半年李某与杨某某同居,2009年李某某与路某某搬离系争房屋。2009年1月-2月间至2009年4月以及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间,由李某与杨某某负责对系争房屋进行系统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0年9月李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1月将杨某某加名为房屋权利人,并约定李某某、路某个享有2/6份额,李某、杨某某各享有1/6份额。李某婚后屡次出轨对杨某某多有歉疚,故于2014年6月与杨某某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确切载明“男方因感情出轨,为补偿女方,上海市嘉定区×××房产,男方名下之1/6份额归女方所有。”2014年9月,因李某与杨某某离婚,李某某与路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将系争房屋判归其二人所有,李某与杨某某无偿搬离系争房屋。被告杨某某则要求依法享有系争房屋共1/3的产权份额,同意以折价方式取得。

【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杨某某的代理人崔萍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原为两原告和被告李某,在房屋装修完毕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两原告和两被告,并约定在系争房屋中两原告各享有2/6的份额,两被告各享有1/6的份额,该房地产权证的记载明确了原、被告各方在系争房屋内的相关权利份额。因此,两原告关于两被告在系争房屋中未作贡献,未尽任何义务故无权获得房屋产权的观点与房地产权证记载内容相悖。

其次,两原告关于变更产权是基于被告二归还贷款的因素才将其加名为产权人,以及所谓的“1/6份额系对被告二附条件的赠予”的观点。均无证据证明,属于无中生有。需强调的是,购房之初即2007年被告李某对两原告“共同借款并负责还贷”的承诺,完全属于其婚前个人行为,与被告杨某某毫无干系,更与增加被告二为房屋产权人无关。本案中两原告及被告李某将被告杨某某加名为产权人且明确具体份额,完全是自愿行为,该行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予,被告杨某某的份额理应受《物权法》保护,根本无需考虑其是否对房屋进行过出资。
再者,被告李某要求将其在系争房屋内享有的1/6分额给予被告杨某某享有的意见,系被告李某对其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悖。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与崔萍律师的预判完全一致,被告杨某某的要求得到充分支持。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嘉定区××××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某、路某所有;
二、原告李某某、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杨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20871元;
三、上海市嘉定区××××室房屋尚余贷款由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负责清偿。

以上内容由崔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萍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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