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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农活工具造成财产损害纠纷

作者:崔萍  更新时间 : 2014-11-17  浏览量:435

案情介绍:2010年6月,原告罗某、被告韩某一起搭伙浇地,由原告占用本村机井后,使用被告的水泵及电缆,由两家轮流各自浇地,原告先行浇地三天结束后,将水泵及电缆交由被告使用,被告浇了一夜,于第二天临近中午将自家的地全部浇完。因原告急于浇其儿子的地,被告将水泵及电缆交由原告爱人使用后即离开。原告在开始浇地后,因电线起火,造成周边6亩左右庄稼及树木燃烧。事发后,经镇政府及村委会调解,由原告罗某照每亩 300元分别赔偿六户群众庄稼损失及树木损失。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其付出的部分损失2000元。崔萍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本案焦点:原告认为引发事故原因是被告提供劣质电缆线或未接好线口,合闸不当,导致线路失火造成自己及周边群众庄稼损失,且双方为合伙关系,被告应该承担一部分损失。被告辩称事发当时并不在场,事故原因是原告爱人自身失误,原告已对损害进行了赔偿,故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

崔萍律师辨析:面对原告的控诉,律师检阅案件,提出两点有力辩护。第一,律师认为原告所称的“合伙关系”是不成立的,原告占用机井后使用被告的水泵及电缆由两家轮流各自浇地,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并非原告主张的合伙关系。从这点来看,原告要求被告公告共同承担赔偿是没有依据的;第二,就是这件事故发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引发事故原因是原告所说的被告提供劣质电缆线或未接好线口,合闸不当,导致线路失火,那么被告是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但是,律师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反驳原告:如果你主张被告负有责任,那么请提供证据证明。面对崔萍律师质疑,原告最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由此,律师认为并无任何证据或事实指向被告需要复杂,法院审理后支持此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以上内容由崔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萍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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